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法律保障,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房东需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条例》规定了用工单位、出租房主和中介、物管公司有申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义务。以上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录用、聘用、出租或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未按条例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可享居住地十余项公共服务
《条例》专门就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作了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后,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十项以上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包括: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施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凭居住证享受服务
《条例》施行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需凭《云南省居住证》才能享受上述众多社会服务。按照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
为更方便用工单位和群众申报居住登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省公安厅正在对原有的“户政E网办证厅”进行升级改造,用工单位、出租房主等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www.ga.yn.gov.cn),点击“户政E网办证厅”,即可直接进行信息申报。(记者姚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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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流动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据云南省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显示,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本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入人员应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入人员应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具体年限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符合以下收入条件:
1、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2、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具体准入条件可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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