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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道路限速标准调整为60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随着十堰市道路条件逐步改善,不少道路通行状况良好,但是,十堰市道路限速一般在50km/h左右,还有低至40km/h的限速标准。不少市民认为限速过低影响道路畅通,还容易因超速受罚。
    记者昨日获悉,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公路部门,对十堰市国、省道路重新进行科学测试论证后,综合考虑道路事故、秩序等因素,即日起十堰市城区道路安全限速标准调整为60km/h,规范测速执法过程,同时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安全驾驶,不要超速。

    城区道路限速标准调整为60迈
    近年来,由于道路限速值设置过低和测速执法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市民反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秩序等因素,设定具体限速值,具体设定的标准为:(一)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二)同方向有两条及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三)事故易发路段根据具体情况需低于限速值,应当报支队统一审批备案。同时,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应当齐全。
    因此,十堰市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城区道路实地科学测试论证后,综合考虑道路事故、秩序等因素,决定将十堰市城区道路限速标准统一调整为60km/h。
   目前,已经将道路限速标识牌全部更换。

    固定测速区域前方500米有警示
    同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设置和使用测速技术设备也提出了要求。对于固定测速装置,同方向设置间距应大于20公里,还应当在检测方向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设置“前方测速”警示标志,也可在测速道路的两端设置“全段测速”警示标志。使用车载式移动测速设备,应该用警车搭载测速设备,由交通警察操作。
    交管民警测速时,选择在车辆行驶进入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个限速标志之间进行。在限速标志标线起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固定或进行流动测速。
    对于机动车超速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在图像取证时,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不少于两幅,并且是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进行测速时,还应当在该路段上设置固定式提示标志。
    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每条道路都设置有明显的限速标识牌,如果限速有所调整,指示标识也会立即更换。驾驶员在路面行车时,应该注意限速标准是否有变,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同时,交警提醒,目前,十堰市多条道路电子眼监控区域基本达到全覆盖,驾驶员驾车时不能认为只有限速指示牌或电子眼附近才开始测速,应时刻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超速50%以上可吊销驾照
    超速行驶对驾驶员自身安全和行人都没有任何好处,还将受到交管部门的严厉处罚。根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将按以下五种情形给予处罚:
    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的,警告记3分;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记12分;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触犯以上五种情形的后三种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扣留驾驶证的处罚。
    如果飙车,则将构成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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